简要回答: 第163(j)条限制企业每年可扣除的经营利息金额,一般为某项收益指标的30%。该指标究竟是EBITDA(折旧摊销前)还是EBIT(折旧摊销后),差别极大 — EBITDA口径允许的扣除大得多,对资本密集型和高杠杆企业友好得多。

该规则的作用

经营性债务的利息过去可以全额扣除。现行第163(j)条对其加以限制:企业一般只能在“调整后应税所得”(ATI)的30%加上其经营利息收入的范围内扣除经营利息。

某一年度被否决的利息并不会消失 — 一般可无限期结转,在日后有更多空间的年度扣除。但结转的价值低于当期扣除,因为现金利益被递延了。

因此该规则的全部实务分量都落在一个问题上:调整后应税所得如何计算?

EBITDA与EBIT之分

这是关键所在,而且比缩写看起来简单得多。

  • 以EBITDA为基础的ATI — 在扣减折旧与摊销之前计量的收益。由于不扣减这些非现金费用,ATI更大,其30%也更大,因而可扣除的利息更多
  • 以EBIT为基础的ATI — 在扣减折旧与摊销之后计量的收益。ATI更小,30%的上限更紧,可扣除的利息更少

举一个数字例子,差距一目了然。假设某企业折旧前营业收益为1亿美元,年度折旧为4,000万美元:

口径ATI30%上限=可扣除利息
EBITDA口径1亿美元3,000万美元
EBIT口径6,000万美元1,800万美元

同一家公司、同样的债务、同一年度 — 可扣除利息却相差1,200万美元。对于一家支付比如2,500万美元利息的高杠杆企业,EBITDA规则允许全额扣除,而EBIT规则则会否决其中700万美元。

谁受冲击最大

EBIT口径恰恰惩罚了折旧重、负债重的企业:

  • 房地产 — 可折旧资产基数庞大,通常带杠杆。
  • 基础设施与能源 — 长寿命资本资产。
  • 制造业 — 厂房与设备规模可观。
  • 私募股权投资组合企业 — 杠杆是其模式的核心。
  • 电信与数据中心 — 资本支出巨大。

轻资产企业 — 软件、服务、咨询 — 折旧很少,两种口径结果相近,这一区别对它们几乎无关紧要。

标准为何几经变动

2017年制定该规则时,最初数年采用EBITDA式口径,其后转为更严格的EBIT口径。这一收紧抬高了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,也成为税法中游说反对最激烈的条款之一。此后的立法恢复了更为宽松的EBITDA基础。

政策论证在两个方向上都成立:

支持更严上限(EBIT): 税法长期以来偏好债务而非股权,因为利息可扣除而股息不可。这种偏向鼓励加杠杆,使企业更加脆弱。更严格的限制可减少扭曲并增加财政收入。

支持更宽上限(EBITDA): 折旧是非现金的会计费用;在衡量偿债能力之前先扣减它,会误判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。资本密集型企业确实能产生支付这些利息的现金,惩罚它们恰恰抑制了决策者本欲鼓励的长期投资。

实务要点

  • 该限制在实体层面适用,对合伙企业尤为复杂:被否决的利息分配至各合伙人,并在合伙人层面结转。
  • 总收入低于一定门槛的小型企业一般可豁免。
  • 特定不动产与农业经营可选择退出适用,代价是采用较慢的折旧方法 — 这是实实在在的取舍,而非免费通行证。
  • 结转使时点变得重要:收益疲弱的年份可能把利息推向未来,即便对通常游刃有余的借款人也是如此。

延伸阅读

本说明为分析性与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税务、法律或投资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