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要回答: 附带权益是基金投资收益中通常约20%的份额,作为管理基金的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。由于其结构是合伙企业利润的分成而非费用,只要底层投资持有时间足够长,通常按长期资本利得税率课税,而非按普通所得课税。
基金管理人如何获得报酬
私募股权、风险投资、私募信贷或房地产基金通常以两种方式向管理人支付报酬:
- 管理费 — 通常约为资产的每年2%。这明确属于普通所得,按工资方式课税。
- 附带权益,即“carry” — 通常约为基金投资收益的20%,只有在投资者收回本金并取得约定的优先回报之后才会支付。
管理费维持日常运转,真正的收益来自附带权益。
税务处理为何不同
管理人并非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附带权益,而是持有真实的合伙企业利润权益 — 一项真正的权益份额,据此有权分得基金收益的一部分。
美国税法原则上尊重所得穿透合伙企业时的性质。如果合伙企业的利润属于长期资本利得,则各合伙人的份额保留该性质,管理人的份额同样如此。
因此,当基金出售持有数年的投资组合企业并实现收益时,该收益属于长期资本利得。管理人20%的份额以相同性质到手,按长期资本利得税率而非普通所得税率课税。
还有一项较少受到关注的后果:由于附带权益属于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份额而非劳务报酬,通常也不需缴纳自雇税。
持有期要求
这一处理并非无条件。2017年的立法专门针对附带权益引入了更长的持有期:管理人层面的收益若要认定为长期,底层资产原则上须持有超过三年,而非标准的一年。
持有期较长的基金 — 并购、基础设施、房地产 — 基本不受影响。持仓周转较快的策略受影响更明显。
支持现行处理的理由
- 性质应随所得而定。 合伙企业课税一贯如此运作。附带权益是真实资本利得的分成,单独将其挑出会在一条自洽的一般规则中开出例外。
- 管理人承担真实风险。 基金未跨过门槛收益率,附带权益分文不付。若基金表现不佳,附带权益毫无价值 — 这是类似股权的风险,而非类似工资的确定性。
- 资本形成。 长期利得的较低税率旨在鼓励耐心资本,而基金管理人从事的正是投放此类资本的业务。
- 管理人往往与投资者一同投入自有资金,进一步模糊了“劳动者”与“所有者”之间的清晰界线。
反对的理由
- 这是对劳动的报酬。 管理人为取得附带权益投入的是劳动与专业能力,而非资本。批评者认为,在员工奖金按普通所得课税的同时对其按资本利得税率课税,从横向公平角度无法自圆其说。
- 风险是不对称的。 管理人分享上行收益,但在附带权益无法兑现时并不损失自有资金。
- 受益高度集中。 利益归于极少数超高收入者。
- 财政收入。 堵上这一处理将带来可观的联邦收入,但各方估算差异很大。
改革为何屡屡搁浅
附带权益十余年来一直是两党共同的政治目标,却挺过了每一次尝试。反复出现的原因有二:行业游说强力且有效;技术性条文起草确实困难 — 在不扰动更广泛的合伙企业课税的前提下,将“carry”与普通的合伙利润分配区分开来并非易事。
2017年的持有期修改是唯一获得通过的结构性改革,而且是收紧而非取消。
延伸阅读
本说明为分析性与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税务、法律或投资建议。